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勞小字第132號
原 告 蔡芷熒
被 告 帟展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宗佑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2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800元。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7,800元為原告
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