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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小字第 13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勞小字第132號 原   告 蔡芷熒 被   告 帟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宗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8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7,80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