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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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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簡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167號 原   告 張淑娟 被   告 沁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香羗 上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4月29日下午3時,在 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原告聲 請一造辯論判決,查被告送達地址有誤,不宜為一造辯論 ,為維護被告之程序利益,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