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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簡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20號 上 訴 人 柯柏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彌光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 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 8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