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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簡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91號 原   告 駿成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泳淀 被   告 林嘉城       許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被告提出 異議,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