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91號
原 告 駿成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泳淀
被 告 林嘉城
許美麗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被告提出
異議,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
可證;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