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頂尖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東生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分別定有明
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再法院收受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
容之聲請後,不論其聲請方式,均應分案。前項聲請,如於
法院開庭時以言詞提出者,應記明筆錄,並將筆錄影印後送
分案。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
駁回,法
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亦有
明文。
二、
聲請人與吳宜鍾間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
惟聲請狀內僅記載「提供金管會保險局相關
證明資料」、「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釋明及書面
同意等文件如附件」等字,其文義不明,並未依
前揭規定,
敘明聲請人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致本院無
從為許可與否之裁定。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具狀補正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之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