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頂尖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東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吳宜鍾間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分別定有明
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再按法院收受交付法庭錄音、錄影
內容之聲請後,不論其聲請方式,均應分案。前項聲請,如
於法院開庭時以言詞提出者,應記明筆錄,並將筆錄影印後
送分案。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
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
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亦
有明文。因此,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
光碟,法院仍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
益」之理由,為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未敘明理由,經法
院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
者,法院即應駁回其聲請。
二、
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宜鍾間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向
本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惟聲請狀內僅記載「提供金管
會保險局相關證明資料」、「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
,釋明及書面同意等文件如附件」等字,其文義不明,並未
依
前揭規定,敘明聲請人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
由,致本院無從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
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敘明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該裁定已於109年9月26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
可稽,
聲請人
迄今仍未補正,按照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