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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03號 原   告 陳締縥 訴訟代理人 郭靜儒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竑竑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麗芳 一、上列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8,576元   (含積欠工資2,550元、資遣費169,667元及特休未休工資16   ,35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99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   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   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   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 1,327   元(計算式:1,990元×2/3 =1,3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63元(計算式:1,990元-1,   327元=6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