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03號
原 告 陳締縥
訴訟
代理人 郭靜儒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竑竑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麗芳
一、上列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8,576元
(含積欠工資2,550元、
資遣費169,667元及特休未休工資16
,35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990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
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
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
有明文。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 1,327
元(計算式:1,990元×2/3 =1,3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63元(計算式:1,990元-1,
327元=6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
二、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