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16號
原 告 藍俊偉
被 告 曼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淑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5,332
元(含
資遣費1,703,000元、預告
期間工資131,000元、特休
未休工資117,899元與休假未休薪資493,433元),原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5,255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
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
上開規定
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6,837元(計算式:25,255
元×2/3=16,8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8,418元(計算式:25,255元-16,837元=8,41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
訴。
二、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
訴訟代理人表示
兩造未調解過等
語,
乃本件即屬
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
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
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