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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16號 原   告 藍俊偉 被   告 曼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5,332   元(含資遣費1,703,000元、預告期間工資131,000元、特休   未休工資117,899元與休假未休薪資493,433元),原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5,255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   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6,837元(計算式:25,255   元×2/3=16,8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8,418元(計算式:25,255元-16,837元=8,41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   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   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   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