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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劉美幸 相 對 人 百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斌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另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   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   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原告聲明第一項與第二項之訴訟   目的一致,亦即原告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所有之利益,   即其繼續受僱於被告期間內按月可得之工資,故訴訟標的價   額以訴之聲明第二項之價額核算即可。查本件聲明第二項為   自108年12月18日起每月給付原告工資新臺幣(下同)25,00   0元,訴訟標的價額為1,500,000元(計算式:25,000元×12   個月×5年=1,500,000元);聲明第三項為自 108年12月18   日起每月提撥勞工退休金 1,512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訴訟標的價額為90,720元(計算式:1,512元×12個月×5   年=90,720元);又聲明第四項請求給付23,875元(含加班   費23,095元、勞健保單位負擔與勞工退休金短少部分 780元   )。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 1,614,595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   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送相對人,請相對人於收   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聲請人。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