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陳瑞昌
相 對 人 立壕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能斌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扣薪資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勞動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4,000元(含預扣薪資32,000元、延長工時工資 90,000元
與特休假工資2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
規定,應徵調解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聲請。
二、
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
聲請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應於7 日內提出
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聲請人。
三、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
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
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