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預扣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陳瑞昌 相 對 人 立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能斌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扣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4,000元(含預扣薪資32,000元、延長工時工資 90,000元   與特休假工資2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   規定,應徵調解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 二、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應於7 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聲請人。 三、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   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