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85號
原 告 陳建明
被 告 侑信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友信
被 告 大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賓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83,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4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二、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示
兩造未調解過等語,
乃本件
即屬
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
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
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