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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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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85號 原   告 陳建明 被   告 侑信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友信 被   告 大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賓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83,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4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   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   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   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