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08號
原 告 張曹春蘭
被 告 舜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智旭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保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2,86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
二、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
非屬
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
兩造均表達願行
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
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
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