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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27號 原   告 邱保橫 訴訟代理人 洪嘉威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佳果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錫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75,354   元(含資遣費192,446元、預告工資 40,338元、特別休假未   休工資145,260元、病假工資20,169元與提繳277,141元至原   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7,380元。惟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   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   之2即 4,920元(計算式:7,380元×2/3=4,920元)。是本   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2,460元(計算式:7,380元-4,920   元=2,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