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27號
原 告 邱保橫
訴訟
代理人 洪嘉威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佳果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錫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75,354
元(含
資遣費192,446元、預告工資 40,338元、特別休假未
休工資145,260元、病假工資20,169元與提繳277,141元至原
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7,380元。
惟
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
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
之2即 4,920元(計算式:7,380元×2/3=4,920元)。是本
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2,460元(計算式:7,380元-4,920
元=2,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
二、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