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36號
原 告 向芳柔
被 告 祥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文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
940元(含老年給付一次金差額132,940元與退休金差額24,0
8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660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依
上開規定,本件退休金差額部分訴訟標的為10,000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
2即 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93元(計算式:1,660元
-667元=9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
二、請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
繕
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示
兩造未調解過等語,
乃本件
即屬
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
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
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