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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36號 原   告 向芳柔 被   告 祥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文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   940元(含老年給付一次金差額132,940元與退休金差額24,0   8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660元。因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退休金差額部分訴訟標的為10,000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   2即 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93元(計算式:1,660元   -667元=9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二、請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   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本件   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   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   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