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3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00號 原   告 王文慶 被   告 明通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光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原告起   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96,423元(含退休金差額329,967元與老年給付損失366,   45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退休金差額部分,該訴訟標的   金額為329,96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應暫免徵   收裁判費3分之2即2,353元(計算式:3,530元×2/3=2,35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5,247   元(計算式:7,600元-2,353元= 5,247元),扣除前繳聲   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 4,2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   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   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   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