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06號
原 告 董蕙瑄
被 告 聰明媽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依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50元(含
三月份薪資15,999元及不當扣款
求償 1,551元),原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 1,000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
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
上開規定
,本件三月份薪資訴訟標的為15,99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
:1,000元×2/3= 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二、
爰檢送原告民事
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
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
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