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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1號 原   告 詹益宗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以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   ,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另補正下列事項:   ㈠依109年2月27日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提出之民事告訴狀    ,狀內所載「內附醫療收據,診斷證明一式照查」,本院    未收到本案之醫療收據與診斷證明。   ㈡又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被告「威全營造有限公司」查無此公    司及其法定代理人,請陳報被告「威全營造有限公司」登    記之完整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   ㈢被告金隆發石材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亦「葉陳美麗」    ,其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   ㈣被告二者地址均為「彰化市○○路○段○○○巷○○○號7樓」?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