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10號
原 告 林順朝
訴訟
代理人 陳相懿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德佶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煌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63,322元
(含退休金1,580,400元及
資遣費 82,922元),原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7,533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
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基此,本件應
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1,689元(計算式:17,533元×2/
3 =11,689元)。
是以,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本件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5,844元(計算式:17,533元-11,689元=5
,844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
非屬
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
兩造均表達願行
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
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
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