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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3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20號 原   告 賽席爾商印盟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訴訟代理人 吳清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旭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事件,查原告於起訴聲明係記載:「確認被告與債務人盧文   孟之薪資債權,自收受扣押命令起至離職日止,每月薪資有   新臺幣23,800元存在」等語,未表明所指「自收受扣押命令   起至離職日止」究為何年月,以致無從據以確定原告起訴之   利益,並據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徵收裁判費。茲令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說明所指請求裁判之範圍   ,亦即請求確認本件薪資債權之起訖日,並按此所計算之訴   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