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李采家
代 理 人 陳相懿
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高鼎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昌吉
相 對 人 高銘國際人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婷
相 對 人 高銘國際人力有限公司中投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婷
相 對 人 康勝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欉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事件,
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1,
2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費
1,000 元。另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開立服務證明與
非自願離職
證明書部分,係屬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
二、
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
聲請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應於7 日內提出
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聲請人。
三、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
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
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