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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3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職傷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王玉為 相 對 人 熲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明智 相 對 人 臺灣煤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源雄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傷傷害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   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5,   027元(其中向熲原股份有限公司請求1,368,808元與向臺灣   煤碳股份有限公司請求 296,2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應於7 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聲請人。 三、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   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