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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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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3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68號 原   告 王智業 被   告 瑞川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400元(含   積欠工資44,000元、例假未休折算之工資20,400元與資遣費   2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惟因確認僱傭   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   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   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   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另請原告呈報被告給付薪資、交通費之方式及證明文件   ,並提供於勞務地之工作證明文件。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