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68號
原 告 王智業
被 告 瑞川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瑞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400元(含
積欠工資44,000元、例假未休折算之工資20,400元與
資遣費
2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惟因確認
僱傭
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
定有明文。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
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
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另請原告呈報被告給付薪資、交通費之方式及證明文件
,並提供於勞務地之工作證明文件。
二、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