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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4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06號 原   告 廖育輝 被   告 廣毅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盛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882元(   含資遣費32,596元、工資20,28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   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扣除本件應暫免   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   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