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06號
原 告 廖育輝
被 告 廣毅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益盛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882元(
含
資遣費32,596元、工資20,28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
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以,扣除本件應暫免
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
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