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07號
原 告 盧宇嫻
被 告 爵聖
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誌蘭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95元,原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
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以,
扣除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
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
之訴。
二、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
非屬
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
兩造調解意願(
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
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
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