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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4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07號 原   告 盧宇嫻 被   告 爵聖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誌蘭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95元,原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   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   扣除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   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調解意願(   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   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   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