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14號
原 告 吳少帥
被 告 遠晟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民陽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原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以
,扣除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
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本件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
回原告之訴。
二、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
非屬
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
兩造均表達願行
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
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
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