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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4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18號 原   告 陳宴呈 被   告 家福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宣宇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二、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本件   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   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   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