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余秀梅
相 對 人 信昌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柏輝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
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6,
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費
1,000 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
。
二、
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
聲請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應於7 日內提出
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聲請人。
三、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
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
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