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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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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4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余秀梅 相 對 人 信昌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柏輝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6,   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費   1,000 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 二、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應於7 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聲請人。 三、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   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