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25號
原 告 陳榮貴
被 告 雷雲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春霖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56,950元
(含積欠薪資711,000元、
資遣費85,950元與預告工資60,00
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
文。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 6,240元(
計算式:9,360元×2/3= 6,24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為3,120元(計算式:9,360元-6,240元=3,1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二、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
非屬
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
兩造均表達願行
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
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
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