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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4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25號 原   告 陳榮貴 被   告 雷雲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春霖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56,950元   (含積欠薪資711,000元、資遣費85,950元與預告工資60,00   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   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 6,240元(   計算式:9,360元×2/3= 6,24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為3,120元(計算式:9,360元-6,240元=3,1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   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   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   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