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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4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黃惠燕 相 對 人 盈發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隆貴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   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   6,838元(含舊制退休金202,710元、基本工資差額之薪資11   3,657元與特別休假折算之薪資 60,471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   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應於7 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聲請人。 三、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   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