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黃惠燕
相 對 人 盈發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隆貴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
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
6,838元(含舊制退休金202,710元、基本工資差額之薪資11
3,657元與特別休假折算之薪資 60,471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
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
二、
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
聲請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應於7 日內提出
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聲請人。
三、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
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
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