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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4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33號 原   告 吳濬佑 被   告 僑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本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402元,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   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 667元(計算式   :1,000元×2/3= 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   即屬強制調解案件,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   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