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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失業補助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4號 原   告 林黛叡 被   告 世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昭慶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失業補助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4,24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