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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4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71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被   告 萬事達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德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6,60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送達代收人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   語,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   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   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