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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5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16號 原   告 王及理 被   告 趣遊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天恩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   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   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   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