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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5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22號 原   告 陳詩宛 訴訟代理人 黃聖友律師 被   告 台中華美街担仔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道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1,364元(   含資遣費62,667元、預告工資27,766元、未特休之薪資   49,053元與延長工時工資321,87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070元。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   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基此,本件應暫免徵   收裁判費3分之2即3,380元(計算式:461,364元×2/3=   3,3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請求被告開立自願離職   證明書,參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   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則   勞工訴請雇主發給服務證明書(含非自願離職證明),核其   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非財產權之訴   訟,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徵收裁判費3,000   元(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21號參照是以,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本件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4,690元(計算式:5,070元-3,380元+3,000元   =4,69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   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   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   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