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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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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5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41號 原   告 簡麗芳 被   告 博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常如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另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   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休金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332元(   含提撥勞退158,951元、特休未休之工資149,837元、銷售獎   金48,54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惟因確認僱   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   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基此,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573   元(計算式:3,860元×2/3=2,5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7   元(計算式:3,860元-2,573元=1,287元)。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