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43號
原 告 林晴萱
被 告 永豐餘消費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奕達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5,50
8元(含看護費28,600元、勞動能力減損1,686,908元、
精神
慰撫金350,000元),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1,49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二、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
訴訟代理人表示
兩造未調解過等
語,
乃本件即屬
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
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
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