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46號
原 告 葉玟杏
被 告 逢甲大學
法定
代理人 李秉乾
被 告 易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葉美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7,546
元(含
資遣費254,891元、預告工資32,200元、加班費11,68
4元、退職金368,771元與
精神慰撫金300,000元),原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
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
上開規
定本件資遣費、預告工資、加班費及退職金部分第一審裁判
費7,270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4,847元(計算式:
7,270元×2/3=4,8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5,723元(計算式:10,570元-4,847元=
5,7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
二、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
訴訟代理人表示被告葉美玲部分
兩造未調解過等語,
乃本件即屬
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
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
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