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51號
原 告 活全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鎮松
被 告 張益坪
林佳利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6,191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
二、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
訴訟代理人表示
兩造未調解過等
語,
乃本件即屬
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
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
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