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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7號 原   告 寧彤 被   告 龍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宗 一、上列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元,原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   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   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   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   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   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