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7號
原 告 寧彤
被 告 龍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宗
爰
一、上列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元,原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
上
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
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
非屬
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
兩造均表達願行
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
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
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