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8號 原   告 黃美玲       黃美慈 被   告 大鈿彩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國 訴訟代理人 李涵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   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黃美玲新臺   幣(下同)853,023元(含新制退休金差額 82,032元、舊制   退休金差額210,225元及老年給付差額560,766元)。聲明第   二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黃美慈 831,678元(含新制退休金差   額87,493元、舊制退休金差額208,575元及老年給付差額535   ,610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1,684,701元,原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   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基此,本   件除老年給付差額部分外均屬之,則可暫免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588,32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應暫免徵收裁   判費3分之2即4,260元(計算式:6,390元×2/3=4,260元)   。是以,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3,471元(計算式:17,731元-4,260元= 13,471元)。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   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   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   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