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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5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83號 原   告 黃文珊 被   告 名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世堅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60元(職訓生   活津貼差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勞動事件   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   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   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   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