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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5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94號 原   告 李侑嘉 被   告 建豪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均蘴 一、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55元(含薪資   差額34,610元與提繳勞工退休金15,345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   金專戶),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因確認僱傭關   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   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 667元(計算式:   1,000元×2/ 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扣除該   暫免徵收部分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333元(計算式   :1,000元-667元=33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