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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6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614號 原   告 張子曛 被   告 橙光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碧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943元(   含短少給付薪資7,563元與加班費 30,380元),原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 1,000元。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   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 667元(計算式:1,000元×   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   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   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   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