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621號
原 告 林育齊
被 告 家騰冷氣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彥伯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1,5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 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
二、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規定,應補正起訴
準備書狀,請原
告表明本件起訴請求金額之原因事實,並分別列明其各項金
額為何,提出於法院(應附
繕本或影本),並以繕本或影本
直接通知
他造。
三、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
非屬
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
兩造均表達願行
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
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
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