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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6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621號 原   告 林育齊 被   告 家騰冷氣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1,5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 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二、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規定,應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請原   告表明本件起訴請求金額之原因事實,並分別列明其各項金   額為何,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並以繕本或影本   直接通知他造。 三、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   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   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   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