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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6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失業補助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629號 原   告 魏榮裕 被   告 盟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德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失業補助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240(   短領之失業補助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勞   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