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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6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634號 原   告 蘇力晟 被   告 晨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鴻伸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二、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本件   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   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   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