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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6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667號 原   告 李淑禎 被   告 橋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美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呈報勞工即被繼承人林金   進有無其餘子女或繼承人,並請一併呈報該子女或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   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   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   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