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693號
原 告 余蕓彤
被 告 台灣喜開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石井利彥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000
元(含工資補償170,000元、
資遣費175,000元),原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750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
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
上開規定
,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500元(計算式:3,750元×
2/3=2,5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為1,250元(計算式:3,750元-2,500元=1,25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二、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
非屬
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
兩造均表達願行
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
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
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