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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6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職災補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693號 原   告 余蕓彤 被   告 台灣喜開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利彥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000   元(含工資補償170,000元、資遣費175,000元),原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75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   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   ,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500元(計算式:3,750元×   2/3=2,5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為1,250元(計算式:3,750元-2,500元=1,25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   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   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   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