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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7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09號 原   告 吳聲忠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被   告 眾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龍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731元   (含醫療費用15,731元、精神慰撫金300,000元),本件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   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   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   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