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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7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失業補助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17號 原   告 吳燿杰 被   告 盟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德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失業給付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4,24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